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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明》,开了吗?交了吗?

红发橙子 红发橙子 202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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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内容:法庭上,高情商的渣男都是怎么说话的


《居住证明》通常是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出具的、用以证明自然人现居住情况的书面材料。按说在每个人依旧有户籍的今天,户籍本来应当能够证明当事人居住情况,但实际上当前人口流动频繁,人户分离的情况非常普遍,实际居住地和案件管辖密切相关,因此,民事审判中少不得需要提供《居住证明》来证实自己的实际居住地。


而在审判实践中,经常会听到当事人和律师对《居住证明》感到头疼,梳理一下,大体有三个原因。


一是有的法院立案时如果发现被告户籍不在本区,则要求原告提交被告的《居住证明》,很多原告因为满足不了该项要求而无法顺利立案;


有位同仁曾经和我说过这样一件事 ,他所在A区因为旧城改造,不少居民虽然户籍还在A区,但是实际在相邻的B区居住,而B区的法院要求立案时如果被告户籍不在B区,则必须提交《居住证明》以证明被告居住在B区,结果导致一些原告因为开不来《居住证明》,索性到A区法院立案,然后经该院法官查明被告实际居住在B区后,再将案件移送到B区法院。


这位同仁如此评价说,我们不生产案件,我们只是案件的搬运工。


多说一句,我所在的法院没有这项要求,只要原告在起诉状上写明被告在本区居住,基本都会立案,所以我们院一线的法官基本都养成了拿到案卷后先审查管辖问题的工作习惯。


二是少数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因为有所顾虑而不愿开具居住证明,给当事人的诉讼制造了困难。


我曾遇到一个案子,被告来院陈述说他实际居住地在C区,已经住了五六年,不同意案件在我院审理。我说你去居委会开具一个《居住证明》,结果他说居委会不给他开具。我感到十分奇怪,专门带着助理去了一趟被告所在小区的居委会。居委会的同志表示,被告确实居住在本小区,我奇怪的问,那你们为什么不给他开具《居住证明》呢?得到的答案是因为这件事本案的原告带着亲友三番五次的来居委会吵闹,搞得居委会的同志们很头疼,要是真给被告开具了居住证明,原告知道后居委会还是消停不了,索性就拒不开具。我了解到这个情况后,回院写了个追记放到卷里,把案件移走了。


三是少数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开具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居住证明或者不规范的居住证明,给法院确认管辖制造了难题。


早年间居委会工作人员对于出具相关证明不太重视,对于印章的管理也不严格,个别工作人员出于人情关系出具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居住证明》的情况并不罕见,随着近年来管理日益规范,这样的情况已经很少见了。


而不规范的情况一般发生在村委会,我见过一些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格式非常不规范,甚至有的错别字都有,还有的没有盖章或者盖章不规范,或是只有据说是村长的签字,拿到这种《居住证明》真是头疼,采信吧,确实不规范,不采信吧,让被告再开一份,有时候被告的诉累也很重。


那么。不用《居住证明》行不行,其实也可以,其他材料也可以证明居住情况,但是对法官而言,这些材料和《居住证明》相比,伪造的风险相对较高。


有个民间借贷纠纷,原告的户籍在外地,但是立案时提交了一份房屋租赁协议的复印件,证明原告在本区居住,顺利立案,法官拿到案卷后也没多想。


按照原告的申请,法官开车去几十公里外派出所调证,复印相关材料,接待的警察对原告印象很深,并在无意中问到,原告怎么在你们区起诉啊,我记得她一直住在我们区啊?


法官听了心里一动,调证回到单位后,又看了看那份租赁协议复印件,倒也没看出什么破绽,再考虑到警察的话,于是当天下午开车带着助理去了租房协议载明的地点,向居委会的同志核实情况,对方拿出登记表比对了一下,说房主确实和租房协议的房主一个名字,但是租户的名字和登记的不一致。居委会的同志拿起电话和登记的租户联系了一下,确认对方还在这居住,租房协议的真实性有问题。


回到院,法官让助理和原告的律师联系一下,解释一下这个问题。第二天助理反馈说,和原告律师联系了,对方开始还坚持说应该在本区审理,但听说咱们已经去居委会核实了相关情况,马上不再坚持。


差一点就让原告蒙混过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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